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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任。

  ●合同类型及金额:公司与中交三航局工程物资有限公司签订的《钢绞线采购合同》,为预应力钢绞线元(人民币)。

  ●合同生效条件: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且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本合同为公司与中交三航局工程物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中国交建新疆乌尉公路包PPP项目的预应力钢绞线销售合同,为公司日常经营性合同,若本合同顺利履行,预计对公司 2022 年及后续年度业绩产生积极影响,有利于提升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及核心竞争力。

  ●特别风险提示:《钢绞线采购合同》已对合同金额、生效条件、支付方式等内容作出明确约定,合同双方均有履约能力,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宏观政策、市场环境变化等不可预计因素影响,有几率会使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面履行,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于 2022 年5月22日与中交三航局工程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中交三航局”)签订《钢绞线采购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218,271,813.00元(含税),详细情况如下:

  本合同为公司预应力钢绞线销售合同,为公司日常经营性合同,审批权限在总经理授权范围内,公司已履行了签署本合同的内部审批程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天津银龙预应力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大经营与投资决策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管理制度的有关法律法规,本合同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及股东大会审议。

  《钢绞线采购合同》所涉及产品为公司预应力钢绞线,公司与中交三航局就中国交建新疆乌尉公路包PPP项目所需钢绞线的采购和供应订立本合同。合同金额为人民币218,271,813.00元(含税)。

  主营业务:一般项目:建筑材料、金属材料、装潢材料、普通机械、电气机械成套设备、电线电缆、电子器件、针纺织品、百货、橡胶制品的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船舶销售、租赁,自有设备租赁,第三方物流服务,货物装卸服务,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石油制品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润滑油销售,水泥制品销售,机械设备租赁,特定种类设备出租,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进出口代理,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供应链管理服务,以下限分支机构经营:汽油、柴油(凭许可证经营),附设分支机构。(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需方以不超过6个月(含6个月)银行承兑汇票或电汇预付货款,银票免贴息(即承兑与现金同价)。供方同意接受以中交三航局为出票人的票据。

  (1)WYTJ-06标段: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静县阿拉沟乡乌拉斯台查汗村项目施工现场;

  (2)WYTJ-07标段: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静县巴伦台镇G216国道K1024、K1036、K1043、K1047处项目施工现场;

  (3)WYTJ-08标段: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静县巴伦台镇G216国道K1056、K1067、K1074处项目施工现场;

  (4)WYTJ-09标段: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静县G216国道K1079、K1089处项目施工现场;

  (5)WYTJ-10标段: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静县天山水泥厂以西2公里处项目施工现场;

  (6)WYTJ-11标段: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和静县巴润哈尔莫墩镇G216国道K1129、K1148+7公里处项目施工现场;

  (7)WYTJ-12标段:新疆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焉稽县G216国道K1176+2km、七个星镇纸箱厂、库尔勒市兴民路与阳光路交叉路口往东南2km处项目施工现场。

  1. 按需方要求按时交货。如因供方原因而逾期交货(分批交货的,分别以每批各自的交货日为准),每延误一天,支付合同总价5%。作为违约金(最高限额为合同总价的1%)。自交货日(分批交货的,分别以每批各自的交货日为准)起算,一旦供方逾期达到15天,则需方有权选择随时解除合同,另寻其他供应商,并扣除供方所有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并由供方赔偿需方的一切损失。

  2. 供方所供产品的质量、数量、规格等应达到需方的要求。如未达到一定的要求,则供方有义务按需方要求,无条件保质保量迅速的重新供货或补足差量至指定交货地点,并承担本条上款约定的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如再次供货仍不符合标准要求,则需方有权选择随时解除合同,另寻其他供应商,扣除供方所有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并由供方赔偿需方的一切损失。

  3. 质保期内因供方所供产品质量原因或供方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设备调试等原因给需方造成的损失的,由供方负责赔偿。

  4. 如供方未能全面适当的履行供货义务,造成需方及需方供应项目施工的工程停工待料或其他工期、质量等损失的,供方应赔偿需方实际损失的100%。

  5. 如供方提供的产品发生质量上的问题造成需方无法验收,因此导致需方工期延误,则每延期一周罚款合同金额5%。

  6. 在签订本合同时所约定的价格已最大限度地考虑到市场风险,供货期间将不提出超出本合同之外的调价要求,否则即为违约,需方有权选择随时解除合同,并且取消供方今后在需方的投标资格,同时扣罚全部合同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

  7. 本合同所约定违约事项、赔偿事项等扣款事项如实际发生,而所约之各项违约金、赔偿金等若尚不足以抵偿、弥补需方损失的,供方有义务补足差额。需方有权在付款时,从价款中直接将不足部分扣除。

  本合同签订所在地为上海浦东,本合同履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向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且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一)本合同为公司与中交三航局签订的关于中国交建新疆乌尉公路包PPP项目的预应力钢绞线销售合同。公司全资子公司新疆银龙预应力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银龙”)为公司在新疆地区的预应力钢材生产基地,“十四五”期间,国家将持续加大西部地区特别是新疆的加快速度进行发展,为新疆银龙业务带来广阔的发展空间。新疆银龙生产基地与上游钢厂深度合作,在新疆地区生产、销售预应力钢材产品具有得天独厚的区位优势及供应链优势,能够对新疆地区的市场需求作出及时响应。

  (二)本合同为公司日常经营性合同,若本合同顺利履行,预计对公司 2022 年及后续年度业绩产生积极影响,有利于提升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及核心竞争力。

  (三)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对公司业务独立性不构成影响,公司主要营业业务不会因本次合同的履行而对合同对方形成依赖。

  《钢绞线采购合同》已对合同金额、生效条件、支付方式等内容作出明确约定,合同双方均有履约能力,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宏观政策、市场环境变化等不可预计因素影响,有几率会使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面履行,请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