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方案与案例

兰州市水路交通处理方法

  (2003年4月3日兰州市公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4月13日兰州市公民政府令[2003]第1号发布)

  第一条为了加强水路交通处理,维护水路交通秩序,保证航道疏通和飞行安全,合理开发利用水运资源,保证水运作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公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处理条例》和《甘肃省水路交通处理条例》等法规之规则,结合本市实践,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湖泊、水库及其他水域飞行、停靠、作业,从事水路运送及服务、水路交通设备制作及处理、船只修造及查验以及与水路交通有关的其他活动,均应恪守本方法。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水路运送,包含运营性和非运营性旅客运送、货品运送、旅行运送及与之相关的服务活动。

  本方法所称水路交通设备,包含航道、港口、码头、渡头、锚桩、助航导航设备及航道丈量标志、航道站房、航道工程船只、船坞和其他航道设备。

  本方法所称船只,包含客船、货船、旅行观光船、趸船、施作业业船、快艇等各类船只及排筏和其他起浮设备。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分所属的水运和海事安排(以下总称水路交通处理安排),详细担任水路运送、航道、海事、船只查验、水路交通规费征稽等水路交通处理作业。

  各县、区公民政府及其交通行政主管部分和各相关乡、镇公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担任本行政区域内水路交通的相关行政处理作业。

  水利、规划、方案、城建、城管、公安、财务、物价、环保、旅行、安全出产监督等相关部分,应当在各自职责权限规模内,协同做好水路交通处理作业。

  第五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分及其所属的水路交通处理安排和其他相关行政处理部分的作业人员,在水路交通处理作业中应当严厉施行自己的法定职责,坚持依法处理、文明法令;在行使水路交通处理职权、进行法令查看时,应当自动出示行政法令证件;对不出示相应行政法令证件的,处理相对人能够回绝承受查看并及时向有关部分反映。

  船只及其一切人、运营人的合法权益受法令维护;除司法机关和交通行政主管部分及其所属的水路交通处理安排依法行使职权外,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阻拦或许拘留船只。

  船只一切人、运营人和其他从事与水路交通有关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则交纳水路交通规费。

  第七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分应当按照一致规划、和谐发展的准则,编制航运归纳开发规划和年度方案,报市公民政府赞同后施行。

  航运归纳开发规划和年度方案,应当包含运力调整、航道制作和港口、码头、渡头(以下简称港口)的设置及其专用区域的划定、船只修造厂(点)和船坞的布局、航线及泊位的确认等内容。

  编制航运归纳开发规划和年度方案,应当契合国家交通部《黄河水系航运规划》、《黄河水系甘肃省航运规划》以及流域归纳规划和城市规划,顾全大局水资源归纳开发利用,与城市布局、生态环境制作相和谐。

  第八条航道及航道设备制作,应当契合国家有关水资源处理、防洪处理和河道处理的相关规则,统筹水利、水电工程及跨河修建物、构筑物、管线的安全和正常运用;确需搬迁、占用或影响其正常运用时,应当采纳补救方法或依法予以补偿。

  第九条交通行政主管部分和水路交通处理安排应当加强航运基础设备的制作和处理,按照航运归纳规划和年度方案一致布局设置港口,合理设置船只泊位和锚桩。

  设置、调整渡头,交通行政主管部分应当事前寻求渡头所在地县区、城镇公民政府的定见。

  政府鼓舞各类市场经济主体多渠道出资兴修港口、修造船坞,出资者依法享有港口和船坞的合法权益,承当相应职责,并承受交通行政主管部分和水路交通处理安排的监督和处理;其详细方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分拟定,报市公民政府赞同后发布施行。

  第十条水路交通处理安排应当按照航道归纳开发规划、年度方案和航道技能等级,加强航道处理和维护作业,维护规则的航道规范,坚持航道疏通和航道设备无缺,并当令向船只及有关单位发布航道、航标、航道水情及航道工程施作业业的布告。

  第十一条在通航水域进行河道整治,制作跨河、临河修建物、构筑物,敷设或架起穿越航道的管道、缆线等水上水下施作业业,或许进行水上文娱、体育等活动,应当事前征得水路交通处理安排的赞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则报河道处理部分赞同。

  进行水上水下施作业业或许进行水上文体活动,制作单位或许活动主办单位应当采纳保证船只安全通航的相应方法,设置现场警示标志和通航标志,确需暂时断航的,应当事前征得水路交通处理安排赞同并采纳水路交通管制等相应方法。

  因工程施工形成航道中止、恶化或许航道设备损毁的,制作单位应当在水路交通处理安排规则的期限内按原航道技能等级规范予以康复;制作单位不能康复的,由水路交通处理安排代为康复,所需费用由制作单位承当。

  第十二条在通航水域内进行的水上水下施作业业完毕后,制作单位应当按照航道处理的相关规则和技能规范及时整理施工现场;未及时整理或许整理后仍达不到相关规则和技能规范要求的,由水路交通处理安排责令整理或许代为整理,所需费用由制作单位承当。

  第十三条在航道水下敷设管道、缆线,应当埋置在航道横断面标明的河槽以下;其埋置深度从管道、缆线的维护物顶部起算,河槽不安稳或土质松软的航道不得小于1.5米,河槽安稳或土质坚固的航道不得小于1.2米。

  在航道上空修建跨河修建物、构筑物和架起管道、缆线,该修建物、构筑物或管道、缆线及其附属物的底部间隔水面的净空高度,按水流量为3000立方米/秒核算,不得小于8米;但传输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管道,其底部间隔水面的净空高度不得小于9米。

  关于水上、水下跨河修建物、构筑物和管道、缆线,其制作单位应当设置永久性显着标志,标明其净空高度或埋设深度以及管线走向和维护规模,并将其相关图纸、材料向水路交通处理安排和其他相关处理部分存案;但国家还有规则的,从其规则。

  第十四条各类对航道有影响的修建物、构筑物和其他设备以及沉船等淹没物,其一切人、运用人或职责人应当按照水路交通安全处理的有关规则,设置警示标志并担任处理,对淹没物和漂浮物应当及时打捞铲除。

  第十五条在港口专用区域内修建修建物、构筑物,搭设暂时修建或许从事文娱、体育、商业等活动,应当事前征得水路交通处理安排赞同,并恪守港口专用区域处理的相关规则。

  (四)私行修建或许改动航道走向和规范的堤堰、水利工程和其他修建物、构筑物;

  第十八条水上旅客运送、货品运送、旅行观光运送线路和餐饮文娱运营泊位,施行有期限的专营权处理准则。

  线路和泊位专营权揭露竞标的详细方法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分拟定,报市公民政府赞同后施行。

  第十九条树立从事代理运送手续、货品中转、安排货源以及票务等事务的水路运送服务企业,当事人应当向市交通行政主管部分提出书面请求;交通行政主管部分应当在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对契合条件的予以赞同,对不契合条件的不予赞同并书面阐明理由。

  第二十条交通行政主管部分对获得线路、泊位专营权的水路运送运营者,应当发给水路运送许可证;对赞同树立的水路运送服务企业,应当发给水路运送服务许可证。

  获得水路运送许可证和水路运送服务许可证的,凭许可证向工商行政处理机关请求注册挂号。

  (六)运营旅客运送和旅行观光运送的,应申报沿线停靠站、点,履行船只靠泊、旅客上下所必需的安全服务设备;

  (一)船只契合技能规范规范并定时保养、如期检测,坚持状况良好,飞行、作业和停靠严厉遵从相关技能规程;

  (二)船员、处理人员及辅佐服务人员通过专门安排的事务培训并获得相应资质;

  (三)按水路交通处理安排核定的吨位(定员)、水域、航线、港口、泊位、停靠点从事运营;

  第二十四条水路运送服务运营者应当在赞同的运营规模内进行运营活动,按照规则的收费规范收取服务费用。

  第二十五条水文监测、水工程处理等非运营性水路运送,应当向水路交通处理安排存案。

  制止非运营性水路运送单位和个人从事客运、货运、旅行、文娱等各类运营性水路运送和水路运送服务活动。

  (六)不得随意丢掉一次性饭盒、塑料袋和其他食物包装袋、口香糖等杂物、废弃物;

  第二十七条水路运送运营者和水路运送服务运营者改变运营规模等事项,应当按照下列规则进行:

  (一)改变运营规模、企业名称、居处、法定代表人的,报经原批阅机关赞同并换领相关许可证书后,凭据向工商等相关部分处理企业改变挂号手续;

  (二)转让过户的,原户主处理歇业手续后,新户主按规则程序从头处理开业手续;

  (三)歇业或许歇业的,在原赞同的交通行政主管部分和工商行政处理部分处理刊出证、照或许暂停运营手续。

  第二十八条规划、制作和修理船只,应当恪守国家有关规则,契合船只查验技能规范、规程及规范。

  树立船只修造厂(点)、展开船只修造事务,应当经水路交通处理安排赞同并获得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后,到工商行政处理等有关部分处理相关手续。

  船只修造事务运营者,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在赞同的事务规模内从作事务活动。

  船只查验作业由水路交通处理安排担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船只查验安排和船只查验人员进行。

  水路交通处理安排在收到船只挂号请求后,应当按照国家规则的程序和时限作出答复,对契合规则条件的予以挂号并颁布挂号证书,对不契合规则条件的不予挂号并书面阐明理由。

  受船型或许尺度约束不能在前款规则的方位标明标志的船只,应当在船只的明显方位标明船名和船籍港。

  (二)技能状况良好,通讯、信号、导航、消防、救生、卫生、环保等设备和其他设备齐全有用;

  第三十三条船只一切人及运营人应当加强船只的修理、保养,保证船只正常运用。船只大修,应当进入专用船坞进行。

  对到达规则运用年限的船只,施行强制作废准则。强制作废作业由水路交通处理安排担任,详细方法按国家相关规则履行。

  第三十四条船员应当通过水路交通处理安排专业培训,经考试合格、获得与所担任岗位相适应的《中华公民共和国船员职务适任证书》并收取船员服务簿后,方可上岗。

  第三十五条水路交通处理安排应当对船员注册建档,对其服务单位、职务职称、服务资质等事项进行挂号。

  第三十六条船只一切人或许运营人,应当加强对船只和船员及其他辅佐服务人员的处理,依据船只的技能功能、装载条件、船员条件和水文气象条件进行水路运送活动。

  从事水路运送、进行水上水下作业、乘坐船只、举行水上文体活动、运营水上餐饮文娱以及进行与水路交通有关的其他活动,均应恪守水上安全和治安处理有关规则。

  第三十八条水路交通处理安排应当加强对水路交通安全处理作业的一致监督和查看,对县、区和乡、镇公民政府的水路交通安全处理作业进行事务辅导。

  县、区公民政府应当树立健全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路交通安全处理准则和安全职责准则,对相关乡、镇公民政府水路交通安全处理作业进行监督查看。

  相关乡、镇公民政府担任本辖区内城镇船只和渡头的安全处理,履行安全处理人员,树立健全行政村、渡头和城镇船只及其船主的安全职责准则,对船员、渡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依法查处违背安全处理职责准则的各种行为。

  第三十九条船只一切人和运营人,应当树立、健全船只的安全处理职责准则,履行安全处理方法和职责人。

  船只飞行、作业和停靠应当以保证本身安全和不危及其他船只安全为准则,不得违背航速约束规则,不得阻碍其他船只的正常飞行,不得在禁泊区域停靠。

  货运船只不得超载。因特殊状况,确需载运或拖带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的,当事人应当事前征得水路交通处理安排赞同并在装船或许拖带前24小时报水路交通处理安排核定拟飞行的航线、时刻,采纳相应的安全方法,拟定应急预案,保证运送安全;需求护航的,应当向水路交通处理安排请求护航。

  第四十一条12座以下小型快艇及排筏从事水路运送,船员及乘客应当穿戴救生衣;上下乘客时,应当在固定泊位系缆停靠。

  第四十二条在通航水域进行下列或许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应当在作业前向水路交通处理安排存案:

  第四十三条遇有下列景象之一时,水路交通处理安排应当依据状况采纳限时飞行、单航、封航等暂时性约束、引导交通的方法,并及时予以公告:

  第四十四条船只产生磕碰、停滞、触礁、浪损和风灾、火灾以及其他水上交通事故时,事故现场邻近的船只、船员及其他单位和个人都有极力救助遇险人员和及时向水路交通处理安排或有关部分陈述的职责;水路交通处理安排接到遇险求救信号或陈述后,应当当即安排力气进行救助;遇险现场和邻近的船只、人员,有必要遵守水路交通处理安排的一致调度和指挥。

  水上交通事故的查询处理,按照《中华公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处理条例》和《甘肃省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方法》以及其他有关法令、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则履行。

  第四十五条未获得水路运送许可证从事运营性水路运送的,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分责令期限改正,并按照《中华公民共和国水路运送处理条例》和《甘肃省水路交通处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令、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则予以处分。

  船只未获得查验证书或未经船只挂号私行进行飞行、作业的,由水路交通处理安排按照《中华公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处理条例》和《甘肃省水路交通处理条例》的规则,责令中止飞行、作业;对拒不中止的,暂扣其船只;情节严重的,没收其船只。

  第四十六条违背本方法规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路交通处理安排责令期限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水路交通处理安排赞同,私行在港口专用区域内修建修建物、构筑物,搭设暂时修建,从事文体、商业活动的;

  (三)小型快艇及排筏的船员和乘客未按规则穿戴救生衣或许上下乘客时未按规则停靠的;

  第四十七条船只乘客违背本方法有关乘坐规则的,由水路交通处理安排责令改正,处以10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违背本方法规则的其他行为,由交通行政主管部分、水路交通处理安排或许相关的县区、城镇公民政府及其他行政处理部分,在各自法定职责权限内,按照有关法令、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则予以处分。

  第四十九条当事人对水路交通处理安排按照本方法作出的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依法请求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条交通行政主管部分和水路交通处理安排以及相关县区、城镇公民政府不依法施行职责,对所担任的水路交通安全处理未尽到监督、查看和处理职责,形成水路交通事故或许致使公民生命和国家、大众产业遭受重大损失的,对其主要担任人和负有直接职责的其他人员,由其上级机关或行政监察部分依法追究行政职责;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五十一条交通行政主管部分和水路交通处理安排作业人员,在水路交通处理作业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