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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济宁曲阜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起草说明

  为使《济宁曲阜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与上级部门下发的净空管理规定相一致,加强完善机场净空管理,提高机场安全保障能力和运行效率,有必要修订《济宁曲阜机场净空和电磁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将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2020年9月27日民航局机场司下发了关于征求《运输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意见的通知,其中将净空保护区域外障碍物管理标准做了较大修改。2018年12月27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山东省机场净空管理规定》,明确了机场所在地及净空保护区涉及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批复相关城市、县城总体设计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将机场净空保护区的限高要求纳入其中的要求,细化了机场净空保护区内限制建设项目的种类建设条件及审批上报程序等。目前济宁市涉及到《规定》的部分有关部门、公司名称已与当前施行的《规定》不同,会造成机场管理单位与相关单位沟通困难的问题。

  因此,为满足《规定》的明确、有效、完整和符合《山东省机场净空管理规定》、《运输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审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等新要求,迫切地需要修订原《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国务院《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国民用航空局《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山东省机场净空管理规定》等规定

  进一步完善机场净空管理,提高机场安全保障能力和运行效率,进一步明确相关的单位及县市区职责。

  (1)修订前原款描述:第六条 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负责制止所辖区域内违反济宁曲阜机场净空管理的行为,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修订后条款描述:第六条 机场所在地及净空保护区涉及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批复相关城市、县城总体设计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将机场净空保护区的限高要求纳入其中。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负责制止所辖区域内违反济宁曲阜机场净空管理的行为,并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场净空管理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18】34号文件第六条。

  (二)在前项规定区域以外内水平面以内的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高出海拔高程83.04米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

  (三)在内水平面以外锥形面以内的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高出海拔高程183.04米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

  (四)在锥形面以外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高出海拔高程188.04米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

  (二)在前项规定区域以外内水平面以内的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高出海拔高程83.06米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

  (三)在内水平面以外锥形面以内的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高出海拔高程83.06米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

  (四)在锥形面以外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高出海拔高程188.45米的建(构)筑物或者设施的。

  (一)建立建设项目抄送机制。及时收集、整理济宁曲阜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和机场净空保护区外、机场基准点半径55干米范围内高出原地面30米且高出机场标高150米的建设项目等障碍物资料,并及时来更新和完善建设项目障碍物资料库。建设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部门应当及时将上述建设项目障碍物资料抄送市民用航空管理部门;

  (一)建立建设项目抄送机制。及时收集、整理济宁曲阜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和机场净空保护区外、机场基准点半径55干米范围内高出原地面150米且高出机场标高300米的建设项目等障碍物资料,并及时来更新和完善建设项目障碍物资料库。建设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部门应当及时将上述建设项目障碍物资料抄送市民用航空管理部门;

  依据:《运输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审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新规实施时间:2021年1月1日。

  (4).修订前原款描述:第十六条 在济宁曲阜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机场基准点半径55干米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高出原地面30米且高出机场标高150米的建设项目,可能会影响机场运行安全的,建设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民航山东监管局的意见。

  修订后条款描述:第十六条 在济宁曲阜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机场基准点半径55干米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高出原地面150米且高出机场标高300米的建设项目,可能会影响机场运行安全的,建设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部门或者其他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求民航山东监管局的意见。

  依据:《运输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审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新规实施时间:2021年1月1日。

  (1).增加条款:第十二条 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包括建筑物、铁塔、高压线、烟囱、桥梁等,下同)和其他物体(包括施工塔架/吊、树木、路灯、广告牌、吊车、车辆、船只、旗杆等,下同)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机场障碍物限制面的限制高度要求(满足净空遮蔽原则的物体除外);

  (三)军民合用机场应同时符合军航和民航的净空标准,按较严格的限高要求做控制;

  (四)如建设项目为烟囱,烟气的排放范围和抬升高度应当符合本条款第一项的要求。

  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场净空管理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18】34号文件第八条。

  (2).增加条款:第十三条 机场净空保护区内拟利用遮蔽原则建设的超高建设项目和其他物体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场净空管理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18】34号文件第九条。

  (3).增加条款:第十八条 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的超高物体及其他影响飞行安全的物体均应当设置障碍物标志及灯光标识。

  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场净空管理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18】34号文件第十一条。

  (4).增加条款:第二十条 嘉祥县、金乡县人民政府,济宁任城区、济宁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应当依据军、民航有关净空保护的规定,制定并发布机场净空保护管理实施细则。该细则至少包含以下内容:

  (一)净空保护协调机制,包括协调机构的组成、各成员单位的职责以及联席会议制度等;成员单位一般来说包括机场所在地及净空保护区涉及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无线电、公安、气象、建设/建筑业、市容绿化、安全监督等领域主管部门;

  (二)净空保护区内各类建设项目和物体的净空审批程序,包括建筑物、通信铁塔、广告牌、民房、高压线、施工塔吊等;

  (三)发现新增障碍物的处置程序,包含超高建/构筑物、升空物体、无人机等;

  依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机场净空管理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18】34号文件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