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集中出让的所有地块,全部采用“限房价、定品质、竞地价”的出让新模式限房价、竞地价的政策始于去年,而此次首次加入“定品质”,预示着南京土拍的转型,即引导开发企业提升新建住宅品质,避免降标减配。
南京实施土拍最高限价,超过最高限价采取摇号方式确定最终竞得者。此次土拍,将最高溢价率从30%下调至最高15%。这样释放了一个明确的信号:开发商减少了用于土拍的资金支出,可以把更多的精力投入到选择更好的住宅设计、采购更好的材料、投入更多的资金来提升住房品质。
《关于提升全市新建商品房规划品质要求的通知》中,从公共空间、建筑规划设计、停车设施等三个方面,助推品质提升。
为了让居民在室外活动时有一个完整的空间,《要求》规定小区内的配套设施应该尽可能集中布设,避免零星布局。一些地下车库的顶板覆土比较薄,导致小区里的绿化难见大树。此次明确,地下车库顶板覆土深度不小于1.5米。
对于住宅本身,《要求》规定建筑立面中应该使用耐脏、耐老化、易清洗的高品质板材。当卧室、起居室(厅)布置在噪声源一侧时,外窗应采取三玻两腔等隔音降噪措施。还对阳台设计提出更高要求:新建的商品房小区应统一封闭阳台,封闭阳台外不可以设置晾晒设施。
在停车设施方面,《要求》提出,居住区原则上应采用人车分流的交通组织形式,除访客车位和特殊车位外,一般不可以设置地面机动车泊位。
按照《通知》要求,为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施工安全,保证科学的设计和施工周期,在竞得土地后6个月内住宅部分不得申领预售许可证。如果拿地企业未达到规划的条件,不仅将面临执法处罚,还将被计入企业信用记录。出现工程质量等违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将限制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及它相关公司参与我市土地市场竞买。
同一竞买人及同一集团成员企业在同一批次出让公告中所报地块数量不允许超出本次公告地块总量(不含高淳溧水)的30%,这在某种程度上预示着同一竞买人及同一集团成员企业此次可同时报名的地块数最多为13幅(不含高淳溧水)。高淳、溧水两区的第二批次集中出让地块不实行报名地块数量限制,有助于引导有实力的开发企业投资高淳、溧水,促进均衡发展。
本次地块出让将实行“一地一策”,从竞买资质、保证金比例等多方面适度提高部分地块的竞买条件。根据区域房地产市场的供需状况以及地块规划的品质要求,将“一地一策”分区域、分地块设定竞买企业的房地产开发资质条件。
同时,竞买保证金及须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须为符合标准要求的自有资金,报名竞买时应提供相关说明材料;分区域、分地块设定竞买保证金比例和成交价款交纳时间,对部分地块可要求竞买保证金比例不低于出让起始价的50%,同时成交价款须在成交后一个月内全部付清。
《通知》还对竞得人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的项目主体变更进行了严格约束,竞得人拿地后可按出让公告的约定,在所占股份大于50%的情况下成立项目公司,土地使用权可申请变更至项目公司名下。如果地块开发产生违约责任的,除项目公司外,竞得人须承担主要责任;项目公司发生失信行为的,也要记入竞得人的企业信用记录。
此外,部分地块可设立不得联合报名竞买、不得合作开发的条件,竞得土地后可按现有规定成立项目公司,但竞得人须持股100%,且股权不得转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原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对下列建设用地使用权进行公开挂牌出让。现就有关出让事项公告如下:
1、本批次出让地块所涉地下空间使用权设立及其各项规划管控要求的出具,均依据已经依法批准的详细规划中相应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2018)、《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江苏省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指导意见》(苏政办发〔2020〕58号)、《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党组关于严格执行国有建设用地出让规定逐步加强监管监督工作的意见》(苏自然资党组发〔2019〕94号)等法律和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有关规定。
2、本批次出让地块按“限房价、定品质、竞地价”方式出让,所建普通商品房(毛坯)销售均价不允许超出上述核定价格(装修价格另行核定),最高销售单价不允许超出售价均价的110%(装修价格另行核定);所建商品房项目须按照《关于提升全市新建商品房规划品质要求的通知》(宁规划资源规[2021]6号)执行。
3、当网上交易达到最高限价须通过摇号确定竞得人的地块,对商品房预售条件提高至完成住宅部分投资额的50%。
4、本批次地块不得合作开发是指“该地块不得联合报名竞买、不得合作开发,竞得土地后,竞得人可以按现有规定成立项目公司,但竞得人须持股100%,且股权不得转让”。
5、本批次地块配建的租赁住房,只在住宅用地内建设,由竞得人建成后用于租赁,不得上市销售、不得转让、不得分割抵押(另有约定的除外),须遵守国家及南京市租赁住房管理政策相关要求。
6、本批次出让地块装配式建筑要求以公开出让文件约定为准,规划条件中的“容积率”已包含采用装配式建筑奖励的容积率部分(含预制外墙水平截面积)。
(1)A分区应配建基层社区中心一处,具体要求如下:社区卫生服务站,建筑面积不小于300平方米;文化活动室,建筑面积不小于600平方米;体育活动站,建筑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基层社区党群服务中心,建筑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社区警务室,建筑面积不小于60平方米;居家养老服务站,建筑面积不小于450平方米;公厕,建筑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以上设施计房屋建筑面积不小于2710平方米,建成后移交给鼓楼区政府(或其指定单位),须与住宅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如项目采用分期建设的,基层社区中心应与项目一期工程同步验收。基层社区中心规划设计的具体方案及项目概算应征求鼓楼区政府的同意意见,交付标准及建设费用标准按照我市关于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的相关文件执行。建设费用经第三方审计机构确认后,由鼓楼区政府支付给竞得人。
(3)住宅建筑高度35米,商业建筑面积占地上总建筑面积15%-20%。不可以设置酒店式。
(4)地块内设置1处公共开闭所,单个开闭所建筑面积不宜小于120平方米,结合建筑设置于地上一层,具体以供电公司意见为准。
(5)地块位于土山机场净空保护区,建筑控高符合机场控高要求。建筑物高度从建筑物室外地坪计算至女儿墙顶,室外地坪从建筑周边最低点起算。
(1)A、B分区地上商业建筑面积不超过各自地上总建筑面积的5%,在保持地上商业面积总量不变的前提下,可以在A、B分区之间转移。A、B分区不可以设置酒店式。
(2)C、D分区地上商业配套建筑面积占各自地上总建筑面积的2.5%-3%。C、D分区住宅建筑高度35米。
(3)A、B分区各配建一处公共开闭所,单个开闭所面积不宜小于120平方米,结合建筑设置于地上一层,具体以供电公司意见为准。
(4)E和F分区为商办混合用地(地下空间出让,停车设施),地面为城市道路,出让道路路面2.5米以下空间,地下空间开发应符合市政管线敷设、绿化种植等建设要求,具体以审定方案为准。
(5)G分区为商办混合用地(地下空间出让,停车设施),地面为城市道路和广场用地,出让道路路面4.5米以下空间,地下空间开发应符合地铁建设、市政管线敷设、绿化种植等建设要求,具体以审定方案为准。
(6)地块应与地铁按照共建要求做好设计和施工衔接,满足并保证地铁的公共交通服务功能和有关建设要求,并征得地铁部门同意,地铁四小件应与建筑一体化设计,经地铁认可的专有部分面积不纳入容积率计算。
(7)地块位于土山机场净空保护范围内,在土山机场未搬迁或未得到部队书面同意意见前,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高程小于71.97米。
(8)为建设高品质新城,C、D分区须打造高舒适性和低能耗科技住宅,采用以可再次生产的能源作为系统冷热源的集中空调方式,外立面须采用高品质板材材料。
(10)该地块内商办部分领取施工许可证后,住宅部分方可销售;商办部分出正负零后,住宅部分销售面积比例方可超过该项目可售住宅总量的60%;商办部分在建设至机场限高内封顶后,住宅部分销售面积比例方可超过该项目可售住宅总量的90%;商办建筑竣工备案后,方可销售剩余部分住宅(因地铁、限高等外部客观因素影响开发周期的除外,不含自持租赁用房)。
(11)该地块出让后,可应竞得人要求向税务部门提供各用途及分区的起始价测算说明。
(12)竞得人须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前与秦淮区人民政府、南部新城开发建设管委会签订《投资发展监管协议》并接受秦淮区人民政府、南部新城开发建设管委会全程监管。
(1)A、B分区用地性质为二类居住用地,其中各分区商业配套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地上总建筑面积的3%。
(2)如不设置地铁减震措施,A分区内敏感类建筑退让地铁6号线结构外轨中心线米;若设置减震措施,竞得人须就退让具体实际的要求提前与地铁公司做好衔接。
(3)地块A、B分区东侧部分涉及博西华电器(江苏)有限公司南京工厂卫生防护距离,退让距离应不小于8.9米,总面积约为2039平方米(具体以实际为准);B分区南侧部分涉及博西华电器(江苏)有限公司卫生防护距离,退让距离应不小于11.2米,总面积约为1114平方米(具体以实际为准),在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不得新建居民点、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建筑。
(1)A分区用地性质为二类居住用地,其中商业配套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地上总建筑面积的3%。
(2)如不设置地铁减震措施,A分区内敏感类建筑退让地铁6号线结构外轨中心线米;若设置减震措施,竞得人须就退让具体实际的要求提前与地铁公司做好衔接。
(1)A、B分区规划不允许设置配套商业服务用房,住宅建筑的高度不能低于35米。
(2)竞得人应采取隔音降噪减振等措施,使地块内建筑达到环保、地铁等部门要求。
(1)商业配套用房总建筑面积应控制在地块地上总建筑面积的20%-30%。
(1)该地块为“限销售对象、限销售价格”的限价商品房用地,竞得人竞得土地后须与麒麟科创园管委会签订《定购协议》,待项目竣工验收后,由麒麟科创园管委会按照20800元/平方米毛坯房均价对住宅部分进行定购,定向销售给经麒麟科创园管委会认定的人才。
(2)地块内不得配建酒店式。地块内商业办公地上建筑面积占地上总建筑面积15%-20%,可上市销售、转让。
(2)地块内不得配建酒店式。地块内商业办公地上建筑面积占地上总建筑面积15%-20%,可上市销售、转让。
(2)地块内不得配建酒店式。地块内商业办公地上建筑面积占地上总建筑面积15%-20%,可上市销售、转让。
(4)B分区须配建地上建筑面积不少于70000平方米的商业街区(不得建设专业市场、批发商业市场),同时须配建地上建筑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的书城。B分区须自持商业街区(含书城)不少于35000平方米,建成后不得销售、不得转让(同一集团控股子公司除外)。
(5)该地块商业、住宅部分须同步规划、同期开工。在B分区商业项目领取施工许可证后住宅部分方可销售,整体的结构封顶后,住宅部分销售建筑面积方可超过住宅总量的60%。
(6)该地块出让后,可应竞得人要求向税务部门提供各用途及分区的起始价测算说明。
(7)竞得人须在签订出让合同前与南京浦口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地块投资发展监管协议》,并接受南京浦口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全程监管。
(1)A分区、B分区用地性质为商住混合用地,其中商业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15%-20%,这中间还包括不少于1000平方米的集成电路产业金融服务中心,不少于7000平方米的酒店以及不少于16000平方米的商业服务业。商业不可以设置于住宅建筑底层,不得配建酒店式。
(3)酒店需由竞得人自持,不得销售、不得转让(同一集团的控股子公司除外)。商业可上市销售、转让。
(4)该地块出让后,可应竞得人要求向税务部门提供各用途及分区的起始价测算说明。
(2)地块内须建设地上公用开关站一座,使用面积不小于120平方米(不计入容积率面积),长宽适中矩形,进出规模不少于两条16回以上通道。开关站由竞得人负责建设,建设完工后无偿交由江北新区供电分公司统一管理、运营和维护。
(2)地块内须建设地上公用开关站一座,使用面积不小于120平方米(不计入容积率面积),长宽适中矩形,进出规模不少于两条16回以上通道。开关站由竞得人负责建设,建设完工后无偿交由江北新区供电分公司统一管理、运营和维护。
(2)地块内须建设地上公用开关站一座,使用面积不小于120平方米(不计入容积率面积),长宽适中矩形,进出规模不少于两条16回以上通道。开关站由竞得人负责建设,建设完工后无偿交由江北新区供电分公司统一管理、运营和维护。
(3)地块内所建商业办公用房须由乙方自持运营,不得分割销售,不得转让,且建筑面积不低于地上总建筑面积的 10%。
(4)满足预售条件后,地块内所建住宅首期销售不允许超出住宅总体量的60%;所建商业办公用房建设出正负零前,住宅销售不允许超出住宅总体量的 80%;商业办公用房整体的结构封顶前,住宅销售不允许超出住宅总体量的90%;商业办公用房取得竣工备案证后,住宅可全部销售。
(5)竞得人须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前与江北新区管委会签订《投资发展监管协议》。
(2)地块内须建设地上公用开关站一座,使用面积不小于120平方米(不计入容积率面积),长宽适中矩形,进出规模不少于两条16回以上通道。开关站由竞得人负责建设,建设完工后无偿交由江北新区供电分公司统一管理、运营和维护。
(2)地块内须建设地上公用开关站一座,使用面积不小于120平方米(不计入容积率面积),长宽适中矩形,进出规模不少于两条16回以上通道。开关站由竞得人负责建设,建设完工后无偿交由江北新区供电分公司统一管理、运营和维护。
(3)地块A分区配建办公用房面积不低于A分区地上建筑面积的60%,其中不低于A分区地上建筑面积20%的办公用房由竞得人自持,不得销售、转让(同一集团控股公司除外);A分区配建酒店式面积不超过A分区地上建筑面积的30%,配建办公用房以外商业用房面积不低于A分区地上建筑面积的10%,酒店式及商业用房可对外销售、转让,但须由竞得人或其控股子公司统一运营管理。
(4)地块B分区住宅首期销售面积不允许超出B分区地上总建筑面积的50%;地块A分区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允许B分区住宅销售面积不超过B分区地上总建筑面积的70%;A分区商业用房封顶后,B分区商品房可全部销售。
(5)竞得人须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前与江北新区管委会签订《投资发展监管协议》。
(6)该地块出让后,可应竞得人要求向税务部门提供各用途及分区的起始价测算说明。
(2)该地块为单身职工用地,所建房屋全部用于自持租赁,不得分割销售,不得分割转让,如需整体转让或销售,须经江北新区管委会同意;不得变更用途,自持年限与土地出让年限一致。
(3)竞得人须按照《南京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方案》(宁政办发[2017]152号)的要求和南京市有关租赁住房管理规定进行配建和运营。
(4)竞得人须按照地块所在平台南京智能制造产业园管理办公室提供的方案进行建设。
(2)该地块为单身职工用地,所建房屋全部用于自持租赁,不得分割销售,不得分割转让,如需整体转让或销售,须经江北新区管委会同意;不得变更用途,自持年限与土地出让年限一致。
(3)竞得人须按照《南京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方案》(宁政办发[2017]152号)的要求和南京市有关租赁住房管理规定进行配建和运营。
(4)竞得人须按照地块所在平台南京生命健康产业发展管理办公室提供的方案进行建设。
(2)该地块所配建租赁住房,建成后须无偿移交给溧水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部门,并纳入南京市房屋租赁服务监督管理平台管理。
(3)该地块新建民用建筑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采用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
(2)该地块地上商业建筑面积不低于地上总建筑面积的10%,商业服务设施应集中设置。
(3)该地块所配建租赁住房,建成后须无偿移交给溧水区人民政府或其指定部门,并纳入南京市房屋租赁服务监督管理平台管理。
(4)该地块新建民用建筑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采用三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
(5)该地块报审建设工程规划设计的具体方案(建筑)前应征询住建、地铁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6)该地块在建设中应满足南京市地下铁道工程建设指挥部提出的要求:1.轨道交通结构外边线米内为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该范围内除市政、园林、环卫等工程,不得进行其他建设活动;2.地下室边线(含支护结构)应退让地铁隧道结构边线倍基坑开挖深度;地块内基坑在设计时应最大限度地考虑施工对地铁结构的影响,选取合适的退让距离、支护结构类型和地下室深度,并采取对应的地铁保护的方法,须满足地铁结构变形控制要求;3.项目施工期间应由有资质的单位对地铁结构可以进行变形监测;项目对地铁结构影响等级达到二级(含)以上时,应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做安全评估;4.区间隧道上方及两侧20米范围内的场坪设计应尽量维持现有地面标高。增加的荷载小于20kPa;5.由于轨道交通运营时会产生某些特定的程度的振动、噪声,地块建筑设计企业应自行采取比较有效的降噪、减振等措施以确保项目达到国家及区域标准的要求,地块内声环境敏感建筑应尽量远离地铁侧布置,必要时加大退让距离;项目出售、出租前,应以明确方式将上述不利影响告知业主或承租人;6.该地块各阶段设计、实施工程的方案等应报南京市地下铁道工程建设指挥部进行技术审查,地勘、场地平整等作业应书面征求南京市地下铁道工程建设指挥部意见。
(2)该地块为拆迁安置房项目,建成后全部由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回购,用于安置拆迁户,回购价格为15177万元。
(3)该地块地上建筑物为规划允许保留建筑物,竞得人应向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支付已建成地上建筑物工程建设价格款(不包含在挂牌出让起始价中)8617万元,由竞得人与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另行结算。
(4)竞得人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须与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签订安置房回购协议。
(2)该地块为石湫街道拆迁安置房,建成后全部由溧水区人民政府石湫街道办事处回购,用于安置拆迁户,回购价格为3500元/平方米。
(3)该地块地上建筑物为规划允许保留建筑物,地块竞得人应向溧水区人民政府石湫街道办事处支付已建成地上建筑物工程建设价格款(不包含在挂牌出让起始价中)10290万元,由竞得人与溧水区人民政府石湫街道办事处另行结算。
(4)竞得人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须与溧水区人民政府石湫街道办事处签订安置房回购协议。
(2)该地块为和凤镇拆迁安置房项目,建成后全部由溧水区和凤镇人民政府回购,用于安置拆迁户,回购价格为29040万元。
(3)该地块地上建筑物为规划允许保留建筑物,地块竞得人应向南京市溧水区和凤镇人民政府支付已建成地上建筑物工程建设价格款(不包含在挂牌出让起始价中)22640万元,由竞得人与和凤镇人民政府另行结算。
(4)竞得人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须与南京市溧水区和凤镇人民政府签订安置房回购协议。
(2)规划居住用地应按每百户不少于3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建成后无偿无条件移交区人民政府,产权归区人民政府所有。
(2)C分区须规划建设建筑面积不小于9万平方米(其中地上不小于8万平方米)的大型购物中心(不含酒店、办公、、家居建材市场、专业批发商业市场),须全部产权自持并整体运营,不得分散设置,不得分割销售。
(3)C分区的建筑密度与绿地率计算基数包含与C分区相邻的丹阳湖北路、芜太公路的沿街绿地(F分区)面积约14535.44平方米。
(4)A、B、D、E分区社区商业配套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允许超出各自地块内地上总建筑面积的10%,沿街住宅不可以设置住宅底层商业门面房。
(5)因E分区用地红线外有一处现状保留小高层建筑,为减少其对D分区建筑布局的影响并确保沿芜太公路城市界面的统一性和完整性,A、D分区可整体进行方案设计,各项经济技术指标可整体平衡考虑,其中社区商业配套用房应集中统筹布局。
(6)F分区丹阳湖北路、芜太公路的绿地;姜家路南侧、A、E分区北侧的规划水系驳岸及绿地,应纳入项目整体进行规划设计,并取得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及水务部门同意意见。由受让方代建,F分区丹阳湖北路、芜太公路的绿地与C分区同步验收;A、E分区北侧水系及绿地与相邻住宅项目同步验收,建成后无偿无条件移交区人民政府。
(7)规划居住用地应按每百户不少于3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建成后无偿无条件移交区人民政府,产权归区人民政府所有。
(8)竞得人须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前与高淳区人民政府签订《投资发展监管协议》并接受高淳区人民政府全程监管。
(2)规划居住用地应按每百户不少于3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建成后无偿无条件移交区人民政府,产权归区人民政府所有。
(3) 受让人须在签订出让合同前与高淳区人民政府签订《投资发展监管协议》并接受区政府全程监管。
(2)规划居住用地应按每百户不少于3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建成后无偿无条件移交区人民政府,产权归区人民政府所有。
(3)受让人须在签订出让合同前与高淳区人民政府签订《投资发展监管协议》并接受区政府全程监管。
土地交付条件:净地出让,即地块范围内房屋及建、构筑物拆至室内地坪,其余维持自然现状。外部条件(道路、水、电、气等)均以现状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均可参加竞买。可以独立竞买,也可以联合竞买(另有约定的除外),联合竞买的联合体各方须同时具备地块竞买条件。
1.在本批次出让公告中,同一竞买人及同一集团成员企业不可以同时报名竞买(含联合竞买)同一幅地块,且报名地块幅数不允许超出13幅(溧水区、高淳区除外)。
3.本批次出让地块的竞买人的购地资金(含竞买保证金、土地成交价款)须为竞买人自有资金,并提供3A级及以上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鉴证的《住房和商住用地竞买保证金/成交价款来源情况申报表》和审计报告,通过相关审查后方可报名。竞买人股东不得违规对其提供借款、转贷、担保或其他相关融资便利等。购地资金不得直接或间接使用金融机构各类融资资金;不得使用房地产产业链上下游关联企业借款或预付款;不得使用其他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借款;不得使用参与竞买企业控制的非房地产企业融资等。
4.竞得人所持股份大于50%的前提下,可就该地块开发成立项目公司(另有约定的除外)。受让人如需变更受让主体为项目公司的,应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3个月内提交符合变更主体资格条件的书面申请,变更后原出让合同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由新受让人履行。逾期未申请或已办理不动产权登记的,按土地转让办理。
1.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实施网上交易。2021年9月6日起,市区、江北新区出让地块的有意竞买人可登录“南京市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网上交易系统”申领出让文件;溧水区出让地块的有意竞买人可登录“溧水区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网上交易系统”申领出让文件;高淳区出让地块的有意竞买人可登录“高淳区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网上交易系统”申领出让文件。
2. 2021年9月14日至2021年9月24日9:30(报名截止时间),在工作日9:00至18:00期间,市区、江北新区出让地块的有意竞买人可登录“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网上报名;溧水区出让地块的有意竞买人可登录“溧水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网上报名;高淳区出让地块的有意竞买人可登录“高淳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网上交易系统”进行网上报名。
3.同一出让地块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且已有有效报价的,转入网上限时竞价,限时竞价时间为2021年9月26日上午9:30开始,以交易系统显示的时间为准。
4.各地块限时竞价开始时间具体为:根据地块报名资格审核检查情况,出让人于2021年9月26日9:30前,在南京土地市场网及其网上交易系统中公布每个地块限时竞价的顺序(高淳、溧水区的地块在各自交易系统中另行公布),首个地块限时竞价从2021年9月26日9:30开始。待首个地块限时竞价结束后,下一个地块限时竞价在1分钟后自动开始,直至当日17:00时,已启动限时竞价程序的地块于当天完成竞价,其余地块在第二天9:30继续开始下一块地的限时竞价,依次类推。
在挂牌时间截止(2021年9月26日9:30)时,地块无人报名,地块流标;地块只有一家竞买人报名,并有不低于起始价的有效报价,该地块在挂牌时间截止时即成交;两个或两个以上竞买人竞买同一地块,竞价最高者为竞得人。当地块竞价达到最高限价时,仍有两家或两家以上单位有竞买意向的,停止竞价,改为现场摇号确定竞得人,所有接受最高限价的竞买人均可参加摇号,竞得价为最高限价加一个加价幅度。
地块交易结束后,竞得人须在网上交易系统下载“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竞得通知书”,按“竞得通知书”要求与出让人办理成交确认手续。
1.竞买人应严格自律,不得泄露报名及竞买信息,对泄露有关信息影响土地市场秩序的,将纳入南京市土地市场信用管理,限制参与南京市土地市场竞买。
2.竞得人资产金额来源与申报不符或违反规定的,取消竞得资格,已交纳的竞买保证金不予退还;已签订出让合同的,经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所交纳的定金不予退还;同时,将竞得人纳入南京市土地市场信用管理,限制参与南京市土地市场竞买。
3.地块开发建设产生违约责任的,除项目公司外,竞得人须承担主要责任,项目公司产生失信行为的,将纳入南京市土地市场信用管理,限制参与南京市土地市场竞买。
4.对因工程质量安全问题突出、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群众投诉集中、不认真履行保修责任等导致非常严重社会影响的竞得人,经建设部门认定须联合惩戒的,一并纳入南京市土地市场信用管理,限制参与南京市土地市场竞买。
1、我局于4月9日在发布批次集中供地出让公告时,同步发布了第二批次住宅用地集中出让计划,依据相关真实的情况,此次公告地块数量有少量调整。
2.竞买人应仔细阅读《出让公告》及公开出让文件,全方面了解地块情况、土地竞价规则和有关要求,充分认识土地竞买及开发建设等方面风险并自行承担对应责任。
3.本次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由南京市土地矿产市场管理中心具体承办。
为进一步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实现低碳住区目标,提高城市空间品质,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要求,依照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在既有相关规划品质要求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现就逐步提升新建商品房规划品质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在既有规划条件已约定相关规划品质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有关管控内容,提升住宅设计和建设品质。除严格执行国家、省技术标准、规范及我市已出台有关绿色建筑等技术方面的要求外,还须执行本通知有关要求;各区、板块已制定区域标准的,应一并执行。进一步从源头上提高住宅规划设计品质,助推提高城市空间品质。
居住区内应打造优良的小区公共空间。物业管理用房、垃圾分类收集点、变配电间和开闭所等配套设施应与小区公共建筑统筹布置,避免零星布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应征求园林绿化行政主任部门对小区附属绿化工程设计的具体方案的审查意见。
3.地下车库地坪面层应采用混凝土固化剂、金刚砂等新型建筑材料,不得采用低品质水泥砂浆面层;
1.立面设计应注重天际线形象和第五立面处理,屋顶设备及附属设施应规整有序;
2.建筑外立面材料应使用耐脏、耐老化、易清洗的高品质板材,鼓励使用石材、铝板、一体化板材等板材幕墙体系,鼓励使用经绿色认证的绿色建材,不得使用低品质涂料和面砖等材料;
3.空调室外机及其他附属设施不得无序设置,并结合建筑立面一体化考虑隐蔽设计,大型集中空调室外机宜设置于服务阳台并应设置分隔设施;
4.紧邻高速公路、快速路、地上轨道交通线和城市主干道的住宅应有满足声环境要求的技术措施,当卧室、起居室(厅)布置在噪声源一侧时,外窗应采取三玻两腔等隔音降噪措施;
5.住宅建筑应结合建筑立面设计统一设计建设封闭阳台,封闭阳台外不可以设置晾晒设施。生活阳台最小进深应不小于1.5米,最大进深应不大于2.4米。
1.居住区原则上应采用人车分流的交通组织形式,住宅建筑除访客车位和特殊车位外一般不可以设置地面机动车停车泊位;
4.非机动车库一般应布置于本栋地下室,地下非机动车库车辆出入口与住宅单元入口的距离不应大于100米,非机动车库踏步式出入口推车斜坡的坡度不宜大于20%并做好防滑措施处理;
5.鼓励在高层居住小区内设置电瓶车集中存放和充电场所,该场所应当独立设置,并与高层民用建筑保持安全距离;该场所应纳入小区总平面方案同步报审,其设计标准应与小区住宅相协调,体现高品质;无围护结构的存放场所不计容积率,计入建筑密度;如确需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应当与该建筑的别的部分进行防火分隔。
主城四区及江北新区核心区内新建商品房项目报审须运用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BIM智能审查系统来进行BIM规划报建、施工图报审和竣工验收管理。
为进一步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实现低碳住区目标,提高城市空间品质,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向往的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关于提升全市新建商品房规划品质要求的通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精神,切实推进我市房地产市场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引导提升新建商品房质量与品质。
(一)《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应急管理部第5号令)第三十七条;
(二)2020年江苏省住建厅组织修订的《住宅设计标准》DB32/3920-2020;
(三)《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年版)》(苏建规﹝2012﹞76号);
(五)《南京市建设工程设计的具体方案审查补充办法》(宁规划资源规﹝2020﹞7号);
(六)《南京市建设工程设计的具体方案审查相关办法》(宁规规范字﹝2017﹞3号)。
(一)总体要求。在既有规划条件已约定相关规划品质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有关管控内容,提升住宅设计和建设品质。除严格执行国家、省技术标准、规范及我市已出台有关绿色建筑等技术方面的要求外,还须执行本通知有关要求,各区、板块已制定区域标准的,应一并执行,从源头上提高住宅规划设计品质,助推提高城市空间品质。
(二)公共空间。居住区内应打造优良的小区公共空间。物业管理用房、垃圾分类收集点、变配电间和开闭所等配套设施应与小区公共建筑统筹布置,避免零星布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应征求园林绿化行政主任部门对小区附属绿化工程设计的具体方案的审查意见。
(三)建筑单体。住宅建筑平面设计应尽量规整平齐,避免深凹槽;地下层入户门厅应与首层入户门厅采用同等设计及装修标准;住宅建筑应结合建筑立面设计统一设计建设封闭阳台,封闭阳台外不可以设置晾晒设施;生活阳台最小进深应不小于1.5米,最大进深应不大于2.4米;设有地下机动车库的各单元电梯,均应通达至每层地下机动车库。
(四)BIM技术。主城四区及江北新区核心区内新建商品房项目报审须运用南京市工程建设项目BIM智能审查系统来进行BIM规划报建、施工图报审和竣工验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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