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方案与案例

襄阳机场净空保护区公布 区域内建筑物高度有限制

  1.《净空一体化图》覆盖范围内控制高度(含)以下的建/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由市有关部门依据净空一体化图审批。审批后,对于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内的建/构筑物,以及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外高出原地面30米且高出襄阳刘集机场标高150米以上的建/构筑物,应将其地理位置、海拔高度(1985国家高程)、角点坐标(WGS-84坐标系)、拟开工时间、竣工时间、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及联系人信息报中国民用航空湖北安全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监管局)备案,并抄送湖北襄阳刘集机场公司。

  对于按照《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等标准、规范要安设航空障碍灯和涂抹障碍物标识的,市有关部门应要求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将相应安装实施方案报湖北襄阳刘集机场公司。

  2.拟建的建/构筑物确实需要突破《净空一体化图》控制高度的,市有关部门应按照《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要求及相关净空审核流程,征求监管局意见。

  3.如拟建的建/构筑物有施工塔吊等附属设施需要临时突破控制高度的,市有关部门应征求监管局意见。如允许临时突破控制高度,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应在项目突破控制高度前二十五个工作日将有关信息报送湖北襄阳刘集机场公司,以便机场及时发布航行通告。涉及临时突破最低扇区高度(MSA)的,项目建筑设计企业应提前二十五个工作日与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签订临时保障协议,确定超高位置、高度及维持的时间等,报监管局备案后方可实施。

  4.《净空一体化图》仅对建/构筑物的高度做出控制要求,其他如烟气、火焰、激光射线、粉尘等对机场净空保护造成影响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另行征求监管局意见。

  5.《净空一体化图》仅就民航无线电台站无源干扰对建/构筑物的高度做出控制要求,其他电磁环境及有源干扰部分,依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相关规定,另行征求监管局意见。

  6.《净空一体化图》仅就民航运行对建/构筑物的高度做出控制要求,涉及其他如军用、警用航空运行高度控制要求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另行征求相关的单位意见。

  7.市有关部门依据《净空一体化图》审批、备案或征求民航行业意见的建/构筑物高度应包括避雷针、天线、电梯井、楼梯间、水箱、女儿墙等附属物的最高点海拔高度。

  对民航部门反馈的疑似超高建(构)筑物或其附属设施等影响净空安全的事件,市应急管理部门按照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处置办法办理,采取对应处置措施。

  (一)未经批准的建筑物结构主体超高的,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组织调查,制订整改方案,并督促项目业主单位限期整改。未经批准的新增构筑物和附属设施超高的,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跟踪巡查。

  (二)在建项目及工程建设涉及施工塔吊等临时设施超高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项目业主单位暂停项目建设,督促限期整改,并跟踪巡查。

  (三)障碍灯运行故障影响飞行安全的,襄阳机场公司应当及时函告项目业主单位,由市有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督促其限期整改,并跟踪巡查。

  (四)对民航部门反映的其他异常事件,市有关行政(行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会同机场有关部门开展实地核查,制订处置方案并限期整改落实。

  (五)对影响民航飞行安全的突发紧急事件,按照《襄阳市处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