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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我市乡村地区空间规划管理工作,解决村庄规划未覆盖的乡村地区空间规划管理、核发规划许可的问题,实现乡村地区规划管理全覆盖,为乡村地区村民住房、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乡村产业等项目建设提供规划依据,依照国家、自治区相关文件要求,结合百色市乡村地区实际规划管理需要,制定本管理规定。
本管理规定以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标准规范等为依据(详见附件1)
本规定适用于百色市城镇开发边界外乡村地区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主要包括村民住宅用地、乡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乡村产业用地等各类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已依法批准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的,可参照执行。较大规模的新型农村社区建设、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乡村产业项目建设、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情形,原则上应因地制宜编制详细规划或规划选址综合论证报告,明确用地规模、用地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主要控制指标,作为规划许可的依据。
全市共135个乡镇(含街道),1892个行政村(包含社区),根据百色实际,按照资源禀赋、区位特点,将全市村庄划分为集聚提升类、城郊融合类、特色保护类、固边兴边类和搬迁撤并类,对不同类别的乡村提供相应的引导策略。
严格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保护任务,落实“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传导落实百色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的其他各类空间控制线,按照规划落实布局和控制要求。
(一)永久基本农田。到2035年,全市耕地保有量不低于491.21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低于408.03万亩。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严格落实耕地用途管制,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二)生态保护红线。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平方千米。生态保护红线一经划定,未经批准,严禁擅自调整。自然保护地边界发生调整的,依据相关批准文件,对生态保护红线做相应调整。
1.明确百色市村庄建设边界划定基数不超过2020 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村庄用地(203)规模,数据有变更的,可参照 2020 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村庄用地(203)现状规模进行分解下达。引导乡村建设向村庄建设边界内集中聚集。充分落实和衔接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已审批和正在编制的村庄规划,合理确定村庄建设用地规模并分解下达各村指标(分解表详见附表)。
2.对村庄建设边界内的建设用地,加强对乡村地区土地的规划、建设和监管,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通过土地综合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方式优化土地资源配置,保障各类村庄建设用地新增需求。
3.对邻近城镇开发边界的村庄建设边界,应充分衔接城镇空间布局,在边界内规划村庄建设用地时统筹考虑以下方面:
(1)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向临近城镇开发边界的村庄延伸。部分考虑服务半径确需选址在城镇开发边界外的城镇公共服务、基础设施用地,应充分考虑城乡融合的需求,尽量于村庄建设边界内布局,提升村庄的生活质量和承载能力,并强化城区周边村庄在城市拓展中的服务支撑作用。
(2)保护延续村落传统风貌的同时引导推进村庄有机更新、有序改造。结合本地产业、文化和旅游资源,发展建设休闲旅游、特色产业小镇等,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对部分重要的城乡过渡区域设置必要的生态安全距离或缓冲区。结合道路、河湖、林田等现状资源规划具有景观游憩、生态防护功能的公共空间,保护自然生态和乡土人文环境,防止城镇化对乡村环境造成过度影响。
(四)其他底线红线。结合实际明确历史文化保护线、洪涝风险控制线、地质灾害风险区、河湖管理范围线、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区等其他底线红线有关管控要求。
明确村民住房、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乡村产业用地等选址应当遵循的一般原则:需节约集约用地,充分利用原有闲置宅基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考虑生态保护红线,用地选址布局应满足地质灾害及防洪排涝等防灾减灾、邻避环保、环境适宜、交通便利、历史文化保护、配套完善等要求。涉及占用农用地的,需及时办理农转用手续。
1.除通用要求外,村民住宅选址布局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引导集聚、预留空间,有利生产、方便生活;(2)推进村民建房向新市镇、新社区集聚;(3)严格落实“一户一宅”政策要求,严控不合理切坡建房、严控靠近高陡石山建房、严控在山洪和泥石流风险区建房等防灾安全布局方面的要求;(4)对传统自然村落和特色村落内的村民建房,应按有关要求进行建设,保持传统自然村落和特色村落的风貌特征;(5)符合上位及相关规划针对住宅建设选址的管控要求。
2.村民新建住宅选址应征求用地建房相邻权益人的意见,并经村(居)民小组讨论同意后报村(居)民委员会,经村(居)民委员会同意并在村(居)民小组内公示15日,无异议公示无异议后方可上报审批。
1.除通用要求外,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含文化、体育、医疗卫生等设施)、乡村市政公用设施、乡村基础设施用地选址布局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鼓励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应充分利用现有空间,综合行政管理、治理服务、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功能复合设置,选址宜布置在位置适中、内外联系方便的地段,方便村民使用;(2)乡村基础设施应充分考虑地形地貌、防灾减灾、邻避距离等要素,在满足功能需求的前提下减少对环境和生活的影响;(3)各类设施用地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行业标准的规定。
2.除通用选址要求外,村内集中污水处理设施选址还应当符合以下规定:(1)集约用地,尽量不拆迁、少占地,尽可能利用荒地和公共用地建设,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选址必须满足水源保护区划定控制要求,应在居住区的夏季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村庄水系下游,并应靠近受纳水体或农田溉区;(3)宜选择交通、运输及供水供电较方便地段;(4)不宜靠近民房、学校及医院等敏感建筑;(5)不宜设置在低洼易涝区。
3.除通用选址要求外,公共厕所用地选址还应当符合以下规定:(1)应选择不易积存雨水的地段;(2)宜建在乡村地区的公共场所附近,以及人口较集中的区域。乡村附式公厕可优先考虑与村委会、村民活动中心、老人活动站、卫生站等设施结合建设。乡村独立式公厕可优先考虑建在村入口、活动广场、停车场、集贸市场等人口集中区域;(3)与集中式给水点和地下取水构筑物等的距离应大于30米;(4)宜建在所服务区域的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处,不宜靠近民房、学校及卫生设施等敏感建筑。
4.除通用要求外,乡村产业用地选址布局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1)规模较大、工业化程度高、分散布局配套设施成本高的产业项目宜在产业园区内布局;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加工宜在城镇开发边界内集中布局,其中农产品精深加工和关键物流节点项目原则上要集中布局到产业园区;(2)直接服务种植养殖业的农产品加工、电子商务、仓储保鲜冷链、产地低温直销配送等产业,原则上应集中在行政村村庄建设边界内。利用农村本地资源开展农产品初加工、发展休闲观光旅游而必须的配套设施建设,可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不突破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等约束条件、不破坏生态环境和乡村风貌的前提下,在村庄建设边界外安排少量建设用地;(3)乡村综合能源站(加油、加气、充电等)宜靠近公路布局,但不宜选在公路交叉路口附近。乡村综合能源站的选址还应符合有关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的要求,并应选在交通便利、用户使用方便的地点。
1.农村住宅建设应符合以下建设标准:(1)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农村村民宅基地面积: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每户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丘陵地区和山区每户不得超过 150 平方米的上限要求;(2)新增农房在符合规定宅基地用地面积前提下,每户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50 平方米;(3)原址翻建或改扩建住宅的,宅基地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自治区规定的建设标准。
2.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建设应符合以下建设标准:(1)村级公共服务中心应按照《广西农村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工程指导手册》相关要求和百色市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建设;(2)幼儿园、中小学、公园、农村交通场站等公共建筑的建设应符合国家、自治区、地方的法律和法规、规定,及国家技术标准、设计规范要求;(3)应符合相关专项规划及各行业主管部门明确的建设要求。
3.乡村产业用地建设应符合以下建设标准:(1)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别墅、公寓等房地产开发;(2)乡村产业项目建设应符合国家、自治区、地方的法律法规、规定,及国家技术标准、设计规范要求,还应满足安全、环保等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要求。
1.新建农村建筑临距控制应符合以下规定:(1)建筑间距应不妨害相邻权、地役权,应保证相邻房屋的正常采光和通行要求;(2)建筑间距应符合《农村防火规范》(GB 5003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9版)》(GB 50016-2014)等相关要求和现行建设标准。
2.新建农村建筑临道路退距应符合以下规定:(1)新建住宅临路方向应与同侧相邻建筑外墙面边界齐平,保证沿路建筑的整齐美观;(2)针对村道路用地,新建农村建筑宜后退村庄道路1米以上,临路方向后退距离如村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退让距离执行;(3)针对公路用地,应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执行。
1.农村建筑高度控制应符合以下一般规定:(1)农村建筑高度除必须满足消防、安全、通风、日照等要求外,还应根据建筑物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来控制建筑高度;(2)在飞机场等有净空要求的设施周围进行建设的,建筑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限制要求;(3)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背景和文化名村、传统村落等具有历史背景和文化意义的地区或建筑周围进行建设的,必须符合相应的保护条例,并应符合保护规划规定的高度控制要求;(4)在自然保护区和重要的生态环境地区周围进行建设的,应符合相应的保护条例,保护规划的规定和城市设计的高度控制要求;(5)在重要的城市景观环境地区周围进行建设的,应满足城市设计的高度控制要求;(6)农村建设项目建筑按照审查通过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确定的建筑高度执行。
2. 农村新建住宅建筑层数严格控制,应满足安全和使用功能,各县(市、区)结合地方实际进行控制。
农村建筑应按照各县(市、区)住建部门组织编制的农房建设通用图集进行建设,严格实施带图报建和按图验收制度。建筑风貌应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房屋特色风貌管控导则》即各县(市、区)等相关农房风貌管控文件的要求。
各县(市、区)可结合各自实际进一步统筹乡村自然、历史、乡土文化和农耕景观资源,提出乡村道路、乡村建筑设计、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管控要求,明确乡村地区涉及风景名胜区、滨水区域、高速公路、高速铁路、国道和省道沿线等重点地段的建设管控要求,提出乡村生态保护修复、国土空间整治的有关要求。也可结合乡镇实际细化制定差异化的管控要求。
(二)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市自然资源局。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如果遇到与国家新发布的法律和法规、政策标准存在冲突的,或有需要调整的其他情形,由市自然资源局按规定程序进行相应的调整或修订。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要求为:“应符合……的规定(要求)”或“应按照……执行”,如相关标准、规范有更新,按最新文件要求执行。
本规定印发后,应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 系统,强化日常监督管理。本规定印发实施后需要修改的,由原编制组织机关按程序修改后,报原审批机关审批。各地可制定明确本规定修改、更新的具体程序。
本规定印发实施后,若本规定中条文式内容无法满足具体项目建设管控要求的,可在本规定的基础上另行编制乡村地区重点地块图则(详见附图),细化明确项目的用地位置、面积、土地用途、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控制内容,作为核发规划许可的依据,地方可根据真实的情况增补其他控制要求。乡村地区重点地块图则的组织编制和审批程序由各县(市、区)自行制定。
2.2.1 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习运用“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经验有力有效推进乡村全面振兴的意见(2024年中央一号文件)
2.2.2 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
2.2.3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19〕35号)
2.2.4 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69号)
2.2.5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引发《乡村振兴用地政策指南(2023年)》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48号)
2.2.6 自然资源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提高村庄规划编制质量和实效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号)
2.2.7 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桂发〔2019〕23号)
2.2.8《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加强我区农房管控的实施建议的通知》(桂建发〔2020〕3号)
2.2.9《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委员会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学习运用“千万工程”经验做好2024年村庄规划编制实施工作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4〕16号)
2.2.10《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强化村庄规划编制实施助力乡村振兴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3〕39号)
2.2.11《百色市住建局 百色市自然资源局 百色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加强我市农房管控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百建发〔2020〕8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