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做好我市汛期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有效应对有几率发生的异常天气对房子使用安全的危害,确保广大人民群众房屋使用安全,防范汛期房屋坍塌等事故的发生,根据《城市危房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邢台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有关法律法规,现通告如下:
一、房屋所有权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房屋权属不清的,房屋使用人或管理人是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二、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立即对其管理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检查重点为教育、养老、医疗、体育、娱乐、文化、商业、交通等公共场所的房屋,轻型钢结构及其它简易结构用房应重点检查,察觉缺陷及时处理。
三、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在检查过程中,如发现房子出现险情的,应及时向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市、区)房屋安全行政主任部门报告。
四、经鉴定为危房的,县(市、区)房屋安全行政主任部门应当向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发出《危房治理通知书》,督促、指导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采取对应治理措施。
五、房屋使用责任人对其管理的房屋有险不查,损坏不修,以及经鉴定为危房而未采取比较有效解危措施造成事故的,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承担对应的民事或行政责任。
六、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开展房屋安全鉴定工作,应符合《邢台市城镇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办法》、《邢台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对于经鉴定为危房的,应按规定时限告知委托人和房屋产权人,并及时向县(市、区)房屋安全行政主任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