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适应我市房地产市场变化的新形势,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按照因城施策原则,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优化我市房地产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取消土地出让限价设定。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新出让的经营性房地产用地,取消土地最高限价,按价高者得原则竞价,不再编制出让地块稳控预案,不再设定商品住房和车位销售价位限制,不再设定商品住房全装修价位及比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依据市场供需关系等情况自行确定销售价格,明码标价,一房一价,不得虚构原价。
(二)降低土地出让参与条件。放宽准入限制,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竞买,不限定竞买人数;申请的人能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联合申请需要明确股东股权比例。
(三)适当明确地块教育划片。土地出让前完成地块周边道路等基础配套设施建设的,可同时明确该项目建成后,按照当年度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入学方案进行教育划片,具体由教育部门或辖区政府(管委会)根据地块情况及教育资源在土地出让前向自然资源部门提出,一并列入土地出让公告。
(一)因地实施购房补贴。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可根据本辖区商品房库存情况,在特定购房时间段内,按购房产权面积给予一定金额的政府财政补贴,或对首套房予以契税、印花税补贴,鼓励和支持市民购房。对二孩以上家庭和五类以上高层次人才,可单独予以购房补贴。
(二)优化征收安置模式。推行房票征收安置,已建安置房库存较多的县(区、管委会),应结合真实的情况减少或停止新建安置房项目,对新产生的被征收户,可通过发放房票方式鼓励其进入市场购买商品房解决住房问题。鼓励货币征收安置,或由当地政府回购开发商库存房源用于安置。
(三)调整开盘销售方式。为营造公平公正公开有序的购房消费环境,中心城区(荔城区、城厢区)土地级别五级以内的项目,实名登记认筹数量达到本期可售房源数量(含实体样板房)100%以上的,依法依规采取公证摇号方式对外销售。
(四)调整购房贷款政策。本通知施行之日起,我市购房贷款政策由认房不认贷调整为认贷不认房,即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
责任单位:人行莆田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莆田监管分局、市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各县(区)政府(管委会)
(五)住房公积金助力人才安居。符合莆田市住房公积金有关政策,贷款最高额度按以下类别施行:
第一、二类人才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当地最高贷款额度的4倍;第三、四类人才(第四类人才仅限于新引进人才)及博士的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放宽至当地最高贷款额度的2倍。对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优先审批、优先放贷。
(六)完善“双证合一”制度。为支持住房改善需求,对原受“商品房户型90平方米以下需占70%以上”政策影响同时购买相邻二套及二套以上住宅,实际按一套使用(提供测绘成果),其中有一套在90平方米以下的,经产权人申请,不动产登记部门可予以“双(多)证合一”变更登记为一套房屋。
为顺应社会持续健康发展需求,激活房地产市场活力,参照福建省内其他地市规划管控有关政策,完善我市规划许可,调整优化《福建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中配电房、跃层式住宅挑空等计容方式,以及优化办公建筑管控等相关规定。
(一)优化规划计容规则。住宅区内独立设置的公用配电房及设置在住宅建筑首层及以上的公用配电房(指需移交供电部门的10kv及以下电压等级的供配电设施,包括环网室、配电室等)不计入容积率,公用配电房的建设形式及建筑面积由供电部门在项目建设工程设计的具体方案阶段书面确认;鼓励小区住宅建筑间建设地面风雨连廊,不计入容积率、不计入建筑密度、不计入产权。住宅建筑阳台面积总和按不超过套内建筑面积20%控制;住宅底层架空层高3.0—5.1米,架空层设置为公共开放空间并对外开放使用,不计入容积率。
(二)规范跃层式住宅挑空。跃层式住宅仅客厅可挑空,客厅上空楼板开洞面积最高按入户所在层的套型建筑面积扣除公摊面积、套内入户花园及阳台后建筑面积的30%控制,且挑空空间不超过两层,超出部分计算计容建筑面积,挑空空间高度超过两层的,按挑空面积的两倍计算计容建筑面积。
(三)优化办公建筑管控。允许每幢办公建筑设置少量小面积办公用房,可设置一个独立卫生间;大部分办公用房单层分隔单元建筑面积应≥200㎡,若单层分隔单元建筑面积≥300㎡,可设置一个独立卫生间。底层商务办公不受此条款限制。
(四)适当放宽住宅层数限制。莆田市基准地价图荔城区、城厢区居住用地五级及以外区域(含涵江、秀屿、北岸),取消“住宅建筑层数须在5层以上(含5层)”的限制。
第三部分“优化项目规划管控”中相关规定适用于本通知印发后新出让项目及印发前已出让但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
(一)支持分期竣工联合验收。对办理了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涉及多个单位工程(含单个)的房屋建筑项目,在符合项目整体质量安全要求、抵达安全使用条件的前提下,允许建筑设计企业组织各方参建责任主体按照“分期合理、功能独立、确保安全”的原则申请分期竣工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予以竣工验收备案。其中:分期竣工联合验收除需满足莆建综〔2023〕25号有关分期联合验收的8个门槛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1.项目建筑区划红线内道路、附属建筑及室外环境等应满足不低于原设计标准及日常使用的要求。
3.建设项目同期配建公共服务设施应按照建设时序同步建设,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满足各分项使用功能;且不得单独作为最后一期竣工联合验收。
(二)调整预售许可申办进度。为支持项目加快开发进度,对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可售房源库存在50%以上的商品住房项目,其他楼栋地上形象进度超过50%的,不再按有关法律法规核定的均价下调20%予以确定销售价位。
本通知由市住建局、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期间如遇政策调整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