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百一十一条【租赁人未按约定使用租赁物的责任】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参考案例:(2010)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524号涉案开洞行为为结构楼板开洞,截断板内部分钢筋,改变结构受力状况,属拆改房屋建筑结构。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承租人擅自拆改房屋建筑结构,出租人可提前终止合同并要求承租人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违约责任。
第七百一十六条【承租人对租赁物转租】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参考案例:(2001)沪一中经终字第521号双方签订的财产租赁合同为有效合同的,在承租期间,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转租合同当属非法转租。但是,非法转租合同并非当然无效,因为非法转租主要涉及出租人的利益,而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合同,为诺成性合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有效成立,也就是说,即使确表示不同意转租,并行使了合同解除权,解除了租赁合同,也只能导致转租合同关系因合同不能继续履行而解除,并非必然导致转租合同无效。3.违反租金支付义务
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违反支付租金义务的法律后果】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能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参考案例:(2014)德中民初字第15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能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所以,在承租人未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后承租人仍不支付的情况下,解除权是出租人法定的权利。本案承租人未支付租金,在出租人催告后仍不支付,出租人解除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第七百二十四条【非承租人构成根本性违约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有以下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没办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九条【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租赁物毁损、灭失的法律后果】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能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够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参考案例:(2008)宣中民二终字第72号尽管气象部门在先进的天气预报技术的支持下,对天气情况作出了一定的预见并及时向社会发布了相关信息,但是如果雪灾地域广、程度深、灾情严重,超出了社会一般大众的预见,并且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则构成不可抗力。租赁合同中关于承租人维修保养租赁物义务的约定,只能是合同履行期间使用租赁物所需的正常合理义务,出租人并不能免除保证租赁物实现合同目的的义务,当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够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三十一条【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时承租人解除权】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旧能随时解除合同。
上海高院参阅案例:七天快捷酒店管理(北京)有限公司等诉上海松瓯实业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若强制性规定的意旨是加强行政管理,而非否定私法行为的效力;所规制的是合同履行前提条件,而非合同本身,则该强制性规定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而非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据此,《建筑法》第61条第二款关于“建筑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的规定应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租赁房屋未经竣工验收并不导致租赁合同无效;如承租人因此无法使用房屋的,承租人有合同解除权。
第七百三十条【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每时每刻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仲裁立案范围为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如商品房买卖合同争议、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争议、金融类合同争议、具有涉外因素的合同争议、知识产权中涉及财产类合同争议、海事海商类合同争议、物业管理合同争议等。
仲裁为协议管辖,即双方当事人的合同中必须有仲裁条款或者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银川仲裁委员会所受理规范的仲裁条款或协议为:“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双方都同意提交银川仲裁委员会,按其规则进行仲裁。”
联系地址:银川市兴庆区中山北街8号(中山北街与解放东路交叉口西南角)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